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 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 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 的决定》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 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 一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 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 -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循诚实信用和 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 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 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 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 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 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 行业信用考核。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 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 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具备条件的,实行 -2 - 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 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劳务企业。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 代建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 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 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自,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缴 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八十方元。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 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 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应 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 行分包。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 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 -3 - 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 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六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 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 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 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 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接按照合同约 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 额为限。 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 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 第十八条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 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 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审请仲裁。 第四章‧合同与造价 第十九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 - 4 - 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支持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建设 项目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节能 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 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 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 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 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执行现行的 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 自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 岗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材料、半成品、 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 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 理: -5 - (一)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 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 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 验收; (四)负责组织对存在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 的工程进行抢修; (五)负责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接照规定履行保修 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 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和认证证书及 相关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平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 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单 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 手续。 第二十九条发生涉及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的工程 质量缺陷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 -6 - 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 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 监手续,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 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 系,定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 件。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住制、施工安 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 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 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 全责任。 -7 -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 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 实施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 格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实行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 系。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 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书、岗位证书进行定期检查,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 度,及时处理违反建筑工程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 制度,依法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督 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应当处罚的, - 8 - 由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相应执业或者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的; (二)施工劳务企业将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再行分包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五)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 工资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方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方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

pdf文档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 1 页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 2 页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