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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 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 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 (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 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 -1 - 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 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 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 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 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 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 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 -2 -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 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第九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 币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 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执 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 要内容。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 集、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币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 作。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3 -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 究论证;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区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武汉新港、武汉长江新城管委会,下同)尚市政府提出决策 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 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 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关部门尚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市政府工作部 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 的主责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政府领导 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提 出的部门或者区政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 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 决策承办单位; - 4 -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 项,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 定。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产泛深入开展调查研 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 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保证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 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 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 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 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 第干五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自标、工作任务、指 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 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 部门和区政府的意见并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 - 5 - 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 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说明 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 由和依据,报市政府决定。 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 大、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征求意见。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 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 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 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 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 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 于30白;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 - 6 - 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 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 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 和听证参加人组成; (二)听证会举行30白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 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 名办法并接受报名。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 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依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听 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确定: (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 -7 - 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五)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 体采访报道; (六)听证报告应当在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合理 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听证参加人 及时沟通,并在听证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 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 策草案。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 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客观、公正、科 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 盖章。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 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选择专家、专 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 -8 - 构参与论证,并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 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并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必要时,可以使用省 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四节决策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 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 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 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 复评估。 第二十七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 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 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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