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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甘肃实 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 诉讼制度,健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有 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行政权力司法监督体系,对于 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发 挥司法监督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都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切实增强对检察公益诉 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2-配合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 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提供良好的 法治保障。 二、坚持依法监督,创新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及 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 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地、湿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 资源、水资源等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生产、加工、 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国有财产保护领 域涉及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 社会保障等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涉及国有土地供 应、出让、监管等案件;英烈保护领域涉及侵害英雄烈士的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 设施等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探 索办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公 共卫生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侵害、乡村振兴、扶贫攻坚,文物和文 化遗产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 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办理军地互涉公益-3-诉讼案件中,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 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 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 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 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建议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开宣告、公 告等方式送达。检察建议的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行政 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进行。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建立与审 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对已判决的案件应当监 督生效判决的执行,切实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公益 诉讼机制,规范自身执法行为,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 强化业务培训和司法责任制考核,不断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 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依法审理,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公正审判和 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 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 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4-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 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和止损 作用。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 员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审判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的规范化、科学化, 健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 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 用、裁判执行、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问题。 审判机关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 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坚持依法行政,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 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检查、检验、鉴定、 评估、勘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5-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 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被诉行政机 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 认真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鉴定行为,加快推进公 益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鉴定机构对检察公 益诉讼案件不预收鉴定费制度,依法规范开展鉴定、出具鉴 定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违法预防机制,强化对检察 公益诉讼案件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主动排查行政违法行为 的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切实防止行政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客观全面采集、及时有效固定行政违 法信息,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公益诉讼环节的认定和有效运用 提供支持。 五、坚持依法支持,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 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6-法有序开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 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 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对 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建立 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确保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 保护等事项,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 有效衔接。 监察机关应当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 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 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 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 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 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 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 察人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 断处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7-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 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 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 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省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 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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