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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预防和纠正行政 执法过错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 权的行政执法部门 、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 (以 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 ,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是指行政执法 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 、违法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 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 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事实表述 、法条引用 、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 ,不- 2 -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 行政执法过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 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 关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及本部门行政执法人 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部门负责追究。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由本级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追究 。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 责追究。 第七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部门认为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负责追究的行政 执法过错行为在本地区 、本系统内影响较大的 ,可以直接予 以追究。 - 3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或公开的内容不真实 的; (七)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 ,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 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 、标准、范围、依据, 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 (十)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 的; (十一)不依法给予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 、 行政给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 4 -过错,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 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予以撤销 、变更以及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但应当作出行政 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 、变更、确认 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以及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建议中 ,认为应 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五)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行 政执法违法行为; (六)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 查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七)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在履行行政监察 、审 计等专项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八)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其 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 5 -第三章  形式认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责令公开道歉; (九)责令辞去职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可单独或者合 并适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 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单独或者合并予以通报批评、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责令公开道 歉: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 、违法履行法定职责 ,情节 较重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 不改正的; - 6 -(三)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出具伪证 ,或者隐 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拒绝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提供证据的 ; (五)一年内出现 2次或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可单独予以责令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加重的; (三)行政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 ,致使行 政执法过错加重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危害扩大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 、减轻追究责 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因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 7 -(三)因法律法规 、规章所规定的执行标准修订 、失效 导致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因法律依据存在争议导致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 (五)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 法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独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应 当直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2个或者2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部门或者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造 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由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决定发生错误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应当由作出错误决定 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撤销 、变更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 执法行为 ,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应当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承担过错责任。 - 8 -第十六条  区分过错责任 ,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应当根 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承办人 、审核人和批准人 ,在行政执 法不同工作环节上所起的作用,全面、客观地分析确定。 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 。审 核人是指对承办人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人 员。批准人是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提出承办意见错误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 、隐匿证据等 ,致使审核人提出错 误审核意见以及批准人作出错误批准决定的; (四)擅自改变审核意见、批准决定的; (五)其他因承办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八条  审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纠正承办人错误意见的; (三)未经承办 、批准程序 ,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 (四)其他因审核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九条  批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行政执法过错 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9 -(一)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纠正承办人、审核人错误意见的; (三)未经承办 、审核程序 ,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 (四)其他因批准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二十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应当由主持讨论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参加 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坚持正确 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应当由原具体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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