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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根据 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 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 线。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 -1 - 用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 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公用设施 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山体、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 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园林和林业部门 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 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自标、原则、标准和总 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 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 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七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 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 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 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 其绿线。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将 -2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 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 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和林业 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 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 林和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 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 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 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 证报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组织专 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 - 3 - 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 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批准。 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 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湖泊绿线等城市生态控制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还 应当符合湖泊绿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 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合理有序对城市公园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 复合利用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符合 《公园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并依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会同园林和林业部门审查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 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 划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干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护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市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上述建筑物、 - 4 -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 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 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 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 林和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涉及湖泊保护的,还应当遵守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5 -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 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 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 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 林和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涉及湖泊保护的,还应当遵守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5 -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 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 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 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 林和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涉及湖泊保护的,还应当遵守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5 -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 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 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 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 林和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涉及湖泊保护的,还应当遵守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5 -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 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 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 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 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 林和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涉及湖泊保护的,还应当遵守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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