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 规范、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 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清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 则,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 相结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和长效清理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清理 工作顺利实施。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规章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 者宣布失效的意见、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送本级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 -1- 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或者主要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的规章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包含负责起草 的机构或者负责执行的机构,以下简称起草执行部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全面清理: (一)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 法规或者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 需要对全部的规章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发展决 策,需要对全部的规章进行清理的 (三)上级国家机关要求对全部规章进行清理的: (四)本级政府决定对全部规章进行清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专项清理: (一)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重要法律制度或者对相关领 域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需要对部分规章集中进行清 理的; (二)国家和本省制定出台涉及相关领域的重大改革发 展决策,需要对部分规章集中进行清理的: (三)上级国家机关要求对相关领域的规章集中进行清 理的; (四)本级政府决定对相关领域的规章集中进行清理的。 - 2 - 起草执行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自行组织开展 专项清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依法治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司法行政 部门认为需要对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或者专项清理的,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报经本级 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清理或者专项清 理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标准、清 理程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执行部门应当进行日 常清理: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进行修改或者被废止、宣 布失效的; (二)规章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或者难以 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 (三)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经评估确定需要修改、废止 或者宣布失效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5年的间隔时 间,对本部门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全部规章进行定期清理。 但是,已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全面清理、 - 3 - 专项清理的,起草执行部门可以不再组织定期清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需要修改、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可以向起草执行部门提出建议,也可 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清理建议,司法行政部 门、起草执行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放松要求、降低标 准、管控不严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三)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 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四)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 减损其合法权益的; (五)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六)与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 接的; (七)不适应本省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 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八)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 - 4 - 宣布失效: (一)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规章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 的; (三)规章的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情形,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章 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五)被上级国家机关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或者 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根据法治建设进程和改 革发展要求,对本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规章内容进行全面检 查,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 起草执行部门在清理过程中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 他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规章需要清理的,应当向该部门提出 建议并抄送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要 求,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义必要的形式户泛 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对规章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制度 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 - 5 -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会签。 第十七条起草执行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清 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并形成清理报告后送 司法行政部门。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清理的必要性、清理内容、清理依据 与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附具修改草案;需要另行制定地 方性法规或者新的规章的,应当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规章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 起草执行部门没有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 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起草执行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或者 发出督促清理通知。 起草执行部门收到清理建议或者督促清理通知后,应当 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 见,并书面反馈司法行政部门;经研究认为规章可以继续执 行、不需要清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依据。 第干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清理意见进行审 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现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法制统一原则或者不符 合改革发展要求等严重问题的,退回起草执行部门重新清理; (二)发现有遗漏的规章或者内容未进行清理的,督促 起草执行部门补报; (三)发现会签范围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立法程序规定 - 6 - 的,要求起草执行部门补签、补正。 第二十条对审查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以及争议较 大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集体会商、专家论证等方 式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立法调研进行实地调 查研究。 第二十一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其他必要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政府 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对 意见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及时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审查工作完成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清 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规章清理工作报告,列明清理的必要 性、清理依据、清理过程和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具体意 见,并按立法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修改内容涉及规章的主体框架或者基本制度,不宜采取 修正案方式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订,但应 当在清理工作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章的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意见经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 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必要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清理工作 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研究和处 理清理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7 - 起草执行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清理意见或者清理 报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执行部 门未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地 方性法规的相关清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8- 起草执行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清理意见或者清理 报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执行部 门未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地 方性法规的相关清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8-

pdf文档 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第 1 页 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第 2 页 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