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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 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 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 -1-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 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法 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 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 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 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经决策机关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党委 同意后执行。 - 2 - 决策机关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应当尚社 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工作由决策机关办公厅 (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 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事项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一)制定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 制定政府规章; (二)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 第七条决策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重大 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 首长决策。 第八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安排本级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司法行政机关、 - 3 - 政府政策研究与发展改革研究等单位,政府参事室、政府决 策咨询专家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 律、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九条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 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及有关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 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完成专业 性工作。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 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 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等情况应当 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建议的启动和确定,由决策机关按 照下列规定决定: - 4 -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确定的,直接进入决策程 序; (二)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三)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 规定经研究论证提出的,报请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 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 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决策机关分管 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 议的,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 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首长 签发或者作出。 第十三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 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拟订等工 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 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 多种形式户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听取有 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 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相 - 5 - 关信息,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 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 以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 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 析预测。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 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 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开举行听证的,同时适用《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 办法》。 -6 -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以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意 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相关方 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 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白;因 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 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意见研 究处理情况、理由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告知等形 式反馈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干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 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 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库,实行动态管理。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 表参加论证。 -7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 规则,公正、客观、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密信息应当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论证所需 的材料:不得影响参与论证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 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 构反馈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 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 全等风险的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 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说明风 险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依据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 -8 - 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调整决策草案 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风险的措施。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 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 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 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 交决策机关进行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 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七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 定程序的情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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