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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根据2020年7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义务植树履行形式 第三章 义务植树任务分配 第四章 义务植树成果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或有关活动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指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 委员会统一规划下,无报酬从事以国土绿化为目的的植树、 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1- 第三条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凡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罗、女十一周岁至 五十五周罗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 依照本办法义务栽植大苗5株、小苗50株或者义务完成相 当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对年满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 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或义务植树宣传、林木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市、县 (区)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宣传、评比表彰; (三)组织、指导、检查、考核相关部门、单位义务植 树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普及绿化知识,开展有关培训: (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的义务植树资金和物资;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年度预算。 - 2 - 第五条各部门(系统)及大型企业应当成立绿化组织 领导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义务植树工作和完成所在地人民 政府统一安排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住务、定质量、定责 任和包栽植、包成活、包抚育、包管护为内容的分时段、多 种形式责任制。 市绿化委员会每年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签订义务植树目标责任状,确定义 务植树目标考核标准和义务植树任务量。具体目标考核办法 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义 务植树自标责任状要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 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结合综合实 践活动课程,开展义务植树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应将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纳入社会公益性宣 传范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每年3月12日至3月18日为义务植树宣传周。币、县 (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集中宣传活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义务植树和国王 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 3 - 第二草,义务植树履行形式 第九条每年4月为义务植树月。市、县(区)绿化委 员会根据气候条件集中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安 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栽植指导。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 称单位)和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 导下以冠名方式在指导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建 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一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可以在所在地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组织指导下,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适龄公民保护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可以以提供车辆机具、种苗 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四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可以以社会市场平均价格 出资委托专业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五条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 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按尽责形式及折 算标准选择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义 务植树劳动。所捐物资及资金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 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 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对其使用情况定期审查。 - 4 - 第十六条单位和适龄公民在房前屋后、广区、庭院或 屋顶等空闲地自愿种植一定数量的花草树木,经所在地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可以视为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七条单位或适龄公民可以以发布公益告、参与 绿化宣传、制作影视文艺作品、撰写文章等其他方式履行植 树义务。 第三章义务植树任务分配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植树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 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的原则,编制义务植树规划。 义务植树以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实施城区、城镇、村 屯绿化为重点。城区义务植树应优先安排在城周荒山、城区 街道、公(游)园、江河沿岸、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 造林、栽花种草;农村义务植树应优先安排在宜林宜草的荒 山、荒坡、荒地、荒滩、疏林地营造生态林、水土保持林和 实施城镇、村屯四旁绿化、道路绿化。 第十九条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每年12月底前按市、县(区)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如实上报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住务 - 5 - 量和义务植树履行方式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省属和市属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由市 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其他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由所在县(区) 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根据全市重点绿化工程特殊需要,市 绿化委员会有权对各县(区)已安排义务植树务的单位进 行统一调动。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本行政 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下达《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义务植 树任务通知书》应当载明核定的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 务量、义务植树履行形式、义务植树任区、完成时限、质 量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要 求,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力所能 及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活动。 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 动。 第二十三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义务植树地点和 品种时,应事先征得土地使用者同意,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 6 - 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根据绿化规划 组织义务植树苗木的科研、培育和生产,提供义务植树所需 苗木。义务植树所需苗木按照下列规定统筹安排: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城镇、村屯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所 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本单位自 行解决; (四)其他区域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解 决; (五)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利 苗的,其费用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请同级人民政府豹情解 决。 第二十五条每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标考 核办法,组织同级林业、规划建设、房产、水务、交通、教 育等部门和当地驻军、大型企业等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 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验收单,作为各 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由绿化委员 会办公室责令义务植树单位和适龄公民限期予以改正。 -7 - 值树成活率不足85%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 完成量。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在第 二年安排补种。 第四章‧义务植树成果保护 第二十六条城市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分段划片,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实行专业管护。 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 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适龄公民栽植的纪念树、营造的纪 念林或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应与绿化委员会办 公室签订建设、管护和养护协议,接受林业、城市绿化等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产权关系不变。认种、 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十八条国有王地上义务栽值的树木花草,归国有 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归国有,由市、 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所有,集体土地尚未承包到户的归集体所有。 林木所有权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核 发林权证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 -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使用权、所有权可以依 法继承、抵押、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义务栽植的林木需要采伐的,必须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确需更新采伐义务植树基地林木和纪念树、纪念林或者 改变认种、认养林地、绿地性质和功能的,林业、城市绿化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裁植、认养单位或个人意见。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木花草,珍惜和 保护绿化成果,不得侵占、破坏、损毁。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聘请义务植树社会监督员,维护、保护绿化成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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