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9号公布,根 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6号公布的《重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并 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 ,规范停车 秩序,改善交通状况 ,引导绿色出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及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 ,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 停放服务的场所 ,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和路 内停车位。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 、合理布局 、建 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 、 公共停车场为辅助 、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 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 , 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 2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 车场的规划 、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 )市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国土房管 、公 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 国土房管 、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 ,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 , 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开展服 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 ,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 ,会同发展改 革、市政、城乡建设 、国土房管 、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 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 (自治县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编制本区县 (自治县 )停车专项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 ,科学评估 、动态 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新- 3 -建写字楼 、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 场。旧城改造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 建停车场。 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 ,制定公 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 ,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 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综合 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 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 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利用 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 、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 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 ,建 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 、无障碍设施 、 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 ,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 设施。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 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 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 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 凡不符合规划 、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 ,有 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 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 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 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 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 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 ,包括出入口 、标 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 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技 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不得影响步行通行 、侵占消防通道及行 人过街设施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 - 5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 、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 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 、消防扑救场地 、消火栓周边 5米范围 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 、快速路沿线及主 、次干道之间的连 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 6米、单向通行少于 2个行车道的 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 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 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 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 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第十七条  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 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政府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 6 -示初步设置方案, 公示期不少于 7日; (三)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 ; (四)区县(自治县 )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 区县(自治县 )市政、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 、 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 ,及时对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上程 序进行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  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 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区县(自治县 )公安机关会同市 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动态路内停车位。 动态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 、允许停放的 范围、停车收费标准 、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 。超过规定时间 在动态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 设置地桩 、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 , 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 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科学配置资源 、合理 调节供求 、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 ,综合考虑区域位置 、停车 场设施等级 、停放时段 、服务条件 、供求关系等因素 ,分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 7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 系统建设 ,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 ,统一管理全市 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 ,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 。推广 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 区县(自治县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 车信息系统 ,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逐步实施路内停 车电子计时收费。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将其停车 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 范: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 ,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 志牌; (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 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 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 ,由市政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 8 -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设置 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 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由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的, 按每车位 500元进行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五)(六)项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 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 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 ,是指独立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 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 ,是指在

pdf文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 1 页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 2 页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