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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6日黄石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根据 2020年6月18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石市城市 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 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城市智慧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以 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智慧停军是指利用信息技术, 通过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实现城市停车智能化、 信息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市城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 泊位推行智慧停军管理。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1 - 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 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机动车辆 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统一设置的机动车停 车位置。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以及特殊用途停车场不 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智慧停车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 参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智慧停车工作,建立 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智慧停车政策措施,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智慧停车监督管理职责。 各城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要求,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智慧停军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制定老旧 小区停车场所年度改造计划,实行综合整治管理。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智慧停车的主管 部门,负责智慧停车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智慧停车建 设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对新建、改建、护建项目配建智慧 停车设施实施规划管理,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划设范围 以及停车规模。 - 2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指导、规 范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 违反相关价格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宅小区内公共停车 场所的监督管理,推动实施智慧化停车管理。 市财政、人防、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智慧停军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 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格局。 第二章‧智慧停车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智慧停军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应当纳入 城市控制性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第十条智慧停车建设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 场为主,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鼓励社会资本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建 设立体式停军场(库、房)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智慧停军场 所。 -3 -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护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 范和配建标准配建、补建智慧停车位等设施。 顶自峻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 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 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 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在符合土地利用及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对 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经城区人 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作为临时停车场所。 临时停军场所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需要实施建设项 自的,临时停车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清场。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智慧停 车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通行条件 以及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 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城市智慧停车军建设专项规划 编制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 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 停车军泊位停军状况进行评估,综合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 -4 - 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第十六条经批准获得经营权的智慧停车营运单位负 责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投资、建设,开展智慧停车项目 运营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信息共享 服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公众开 放的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数据 应当接入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实施 智能化建设与改造,停军数据接入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 与服务平台。 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利用智慧停车信息 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停车资源错时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护建停车场所应当建设新能源 车辆充电设施,其中公共停车场配备比例不低于全部军位的 20%。 第三章智慧停车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 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授权管理、政府购实服务或者特许 经营等方式由专业停军企业经营管理。 获准经营的专业停军企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 - 5 - 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停车项目经营服务收费遵循统一规范、分类 管理、差别收费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范 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停车场所收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 制定。 城区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统筹用于城区停车基 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军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 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所名称、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 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公共停车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 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自公共停车场峻工验收后15 日内将泊位设置情况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将已峻工验收 的公共停军场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 -6 - 场停止使用或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 见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 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并按照 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结合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停车场所,应当 符合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 者应当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 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军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不 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军泊位;不得损毁、移动、 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相关设施;不得违反相关主 管部门规定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停车,服从引导和 管理,按照规定缴纳停军费。 第二十九条停车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对国家规定免 予缴纳停军费的军辆不得拒绝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7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拖移车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恶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可以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在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智慧停 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 则 第五章‧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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