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 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 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开发 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 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 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 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 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冬虫夏草的采集、销售、保护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恢复为主、积 极发展、有偿利用的方针。 -1 - 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鼓励和支持人工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 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以下统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 可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下 统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分别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 科技、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发展、海关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 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 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 物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防止 外来物种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造 -2 - 成危害,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集中区域实行轮休采集制度, 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野生植物所需经费应当 予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重点野生植物保护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指导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五)定期普查、监测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分布状况: 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六)对保护、发展和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和天然分布状况,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等有关部门, 制定和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进行监测。对生 长环境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或 - 3 - 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 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人工培育种植野生植物已经形成规模化生 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采集同类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二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生态 价值和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作用的沙棘、沙生槐(狼牙刺)、 水柏枝(红柳)、香柏、高山柏(爬地柏)、变色锦鸡儿等原 生植物,采取封育等措施予以保护,加强管理,发挥其生态 功能。 第三章‧野生植物利用 第十三条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 利用的机构或者单位,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尚国 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审请。需要采 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采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尚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 物主管部门提出审请。需要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应当经采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尚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 4 - 第十四条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 利用的机构或者单位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 交下列审请材料: (一)采集证审请表; (二)证明审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三)采集目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审请采集的种类、数 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 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受理审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 审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采集证或者签署意见 后报上一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 面通知审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居民)采集经济 价值较高、数量较多、分布广泛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 会签署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请。乡(镇)人 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委托,发放采 集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 - 5 - 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需要在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 及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应当征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请采集 证。 第十七条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 利用的机构或者单位在按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发放的采集 证要求进行采集前,应当到采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 物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采集证要求,协助完成采集任务。 第十八条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人应当按照 采集证载明的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 行采集,不得超出采集证规定的范围,不得采取不利于野生 植物再生的方式进行采集,也不得破坏其他野生植物的生长 环境。 第十九条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 利用的机构或者单位不得向他人出售经野生植物主管部门 批准采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 第二十条以经营为目的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审请,并 提交下列审请材料: - 6 -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证明审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四)注册资金证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受理审请后,应当在 7个工作白内对审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收购 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收购人应 当持收购证进行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损害群众的合 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缴纳野生 植物资源补偿费。野生植物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缴纳标准和办 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物价部 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未取得采集证而采集的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加工、出售、收购、运输 和邮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 -7- 倒卖、涂改、出租、出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收购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 用等的有关信息,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 收购、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均可向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告 知当事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 话、联系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 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 收购、出口活动; (二)利用办理有关采集证、收购证之便收受贿赂;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 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 破坏的,由采集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恢复费用由采集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 护区的核心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自然保护区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所采集的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自然保护 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采集证 要求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没收所 采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储存、加工、 出售、收购、运输和邮寄未取得采集证而采集

pdf文档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 1 页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 2 页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