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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 、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规范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 ,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明确决策责任 ,根 据国务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以下称 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以下简 称决策事项 ):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 、市场监管 、社会管 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 、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 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2 -政府立法决策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 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内部人事 、财务等事项 ,不适用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 权限和本地实际 ,明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 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觉接受政协 、民主党派 、 人民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厅 (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 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按照要 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履行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风险- 3 -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 关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在本级政府网站建立 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 ,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 实施,提高行政效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决策信息的网上填报 工作,及时规范上传决策事项 、履行程序 、推进进度 、决策 情况等资料。 决策机关办公厅 (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 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 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等情况应当作为法治政府 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 ,报 请决策机关决定: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交有关 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 4 -事项建议的 ,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建议理由和依据 、 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 、提案等方式提 出决策事项建议 ,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 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 ,提出是否纳入决 策事项的建议 ;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决 策草案承办单位。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自 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 决策事项建议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 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司法行政部 门根据决策机关审定的决策事项 ,汇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年度目录 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 ,经过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 分管领导审核 、主要领导审定 ,并经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 调整后的目录应当及时公布。 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 ,应当明确牵头 的决策承办单位。 - 5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按照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 、调 研、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 规、规章和政策 ,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 、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 资源消耗 、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 、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 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 ,决策承办单位可 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 、下一级人 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 ,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 ,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与其充分协商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 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 ,有关单位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的意 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 ,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 、听证会、实地走访 、书面征 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卷调查 、网络调查 、民意 调查等多种方式。 - 6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 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 ,充分听 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应当通 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 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公布决策草案 、起草说明 、制 定依据等材料 ,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一般不少于 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 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切 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原则 ,充分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与听证事 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 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七条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听证会召开 20 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 7 -告听证会参加人 、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 ,听 证会举行的时间 、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 。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 ,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 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 ,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保障相关 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召开 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 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 10日内, 制作听证报告 ,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应当真 实、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公开征求 、听证以及其他方 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 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 、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 、可行性、科 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就有关专业性 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并 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 8 -务;提供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由省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作为责任单位 , 按照发展改革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文化 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 、教育科研机构 、行业 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人 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运行管理 ,建立专家遴选 、使用、 考核、退出等机制和诚信档案 。牵头制定省人民政府决策咨 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 ,可以使用上 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也可以使用同级其他决策机关建立的 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选择专家 、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应当坚持 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专 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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