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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1998年6月29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0年 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6月12 日省政府令 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处 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不包括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备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 -1- 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其下级单位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青机构依照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作出第二条所列行政处罚, 应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具体承办备案工作。 第四条处罚机关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构备案,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等备案文书和 材料。 有关备案文书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条备案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处罚机关有关行政 处罚的案卷和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尚处罚机关填发 《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处罚机关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应将案卷或材料报送 备案机构。 第六条备案机构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意 见,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合法的,建议本级人 民政府决定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法规 - 2 - 和规章的规定,指定合法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足的,建议处罚机关重新作 出; (三)处罚机关未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 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决定其在一定期 限内依法履行; (四)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或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五)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晋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处罚机 关的上级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处罚机关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处罚机关应在接到变更、撤销、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以及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办 理结果报备案机构。 第八条,备案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拒绝备案 的,可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对处罚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审请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备案机构对处罚机关报送的备案文书可先行备 -3 - 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 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 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 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 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 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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