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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 干部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 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 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2-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各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 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四)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推荐,主任会议提名,决 定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 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 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 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市(州)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在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3-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 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 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 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 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 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 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 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 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 构为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 职的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 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4-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简历 表以及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需向主 任会议介绍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 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拟决定的省 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 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主任会议 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人员 的情况介绍。 拟决定任命的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拟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分别 由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 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 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 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 员的情况介绍。 其他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 说明。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5-扬民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以 发表意见。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 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十条人事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提请机关或者提请 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 议同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 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 当提付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者无记名按表决器 表决方式。表决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 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 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 任,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 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般采 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逐人 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6-器表决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 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 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 器表决方式;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按提请名单采用合并无 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 名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投票表决后,监 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 过。 第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 照《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 誓。 第十三条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 常委会署名,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也可以委托提 请任命的机关代发。委托代发的任命书,应当在任命之日起 十日内发出。 第十四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之日起十日 内,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公-7-报中登载,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的请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 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退 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或者提请人报经省人 大常委会免职;在任期内逝世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 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需撤销职务的,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 任免暂行办法》,2018年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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