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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 ,限制并逐 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 ,保护土地 ,节约能源 ,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粘土砖以外的 , 具有保温 、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 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 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采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制品的发展 , 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墙 改主管部门 )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 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 日常管理工作。 - 2 -第六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 、规 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 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 、生产、产品认定 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 、统 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五)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 (六)按照委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财政、税务、 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 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 本市中心城区除东至站前大街 ,西至卜奎大街 , 南至南马路 ,北至中华路内的建筑工程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 土砖(以下简称“禁实 ”)外,下列区域应当分别按时间要 求实施“禁实 ”: (一)自2007年12月31日起,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 区内新开工建筑工程应当按不低于 30%的比例实施“禁实 ”。 (二)自2008年12月31日起,中心城区、富拉尔基- 3 -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 (三)自2010年12月31日起,昂昂溪区、梅里斯区、 碾子山区 、讷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 “禁实”。 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 ,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 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条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2008年12月31日前, 全部拆除所辖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土窑 、围窑和 简易轮窑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引导粘土 砖生产企业转产。 禁止通过毁坏耕地 、消耗高能 、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墙 体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和工程 建设标准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 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 ,经技术认定合格后 ,方可应用 于建筑工程。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 物。 第十一条  利用粉煤灰 、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 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 免税等优惠政策。 - 4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墙改主管 部门备案 。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限制 、淘汰墙 体材料产品目录和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相 关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产品公告制度 ,定期发布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适合当 地条件并与当地主导建筑体系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 材料。 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建设和施工单位 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 得设计实心粘土砖建筑。 第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禁止 使用实心粘土砖逐年递减计划 ,核定原有实心粘土砖企业的 生产量,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 。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 并转产。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填充框架结构建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 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委托墙改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 5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责令改正, 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有实心粘土 砖生产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产实心粘土砖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域内 ,其建设单位使用实 心粘土砖的 ,责令停止施工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并视情节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墙改主管部门 、墙改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 、利用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应当履行法定的征收、审批、返退、处罚职责, 未依法履行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一 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三号令 《齐 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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