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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 常住户口的年满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住建、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广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司法、 商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待老 年人工作。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其居民身份 证,到所在县(市 )、区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办理《敬老优 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公园 、旅游景点 (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 营性活动的除外)免收门票。 (二)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 2 -(三)免费进入展览馆、展销会。 (四)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五)到国有、集体浴池 、理发店洗澡 、理发,半价购 票。 第七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 》,享受 下列待遇: (一)在医院、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 免费挂号 (不含专家门诊 )并优先就诊 、划价、付款、取药 和住院。 (二)免费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 (三)进入影剧院 、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 (馆) 观看电影 、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 (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 体育比赛除外)时,票价减半。 (四)入校学习时,半价交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票 。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 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六)律师为其免费代写诉讼和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 60周岁以上不满 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 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交半费 。 (二)在医院、卫生院、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 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取药和住院。 - 3 -(三)进行涉及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时 ,律师事务所免 费。 第九条 农村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 的税款外,不承担地方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交费 。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 ,可以减免其应当交纳的乡 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第十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 10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 位的,分别由其居住地的县 (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 第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 ,但 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 ;需要获 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第十二条  医院、商店、餐饮、集贸市场 、照相、邮政 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经营场所 ,应当设立敬老标志 ,对老 年人予以优惠和照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 政府1995年3月6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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