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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 1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业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以及监 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标准化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协 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旅游标准化工 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 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标准宣传、培训、 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标准化 - 1 - 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制定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 示范、标准化战略推进等项目给予经费保障。 第六条旅游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旅游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旅游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因为统一全市旅游业技术要求的需要,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 第八条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标 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公开的旅游 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提出旅游业地方标准立项审请。 第十条立项审请单位应当及时将起草完成的旅游业 地方标准相关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通过的旅游业地方标 隹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旅游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 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旅游业地方标准应当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衔接。 第十二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应当体现旅游资源的地方 特色和文化内涵。 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品牌企业和非 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参与旅游业地方标准制定。 -2 -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 和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地方标准定期复审,复审结果向社 会公开。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 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旅游业地方标准复审,应当广泛听取行业协会、旅游经 营者和游客等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 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旅游业团体标准。 旅游及相关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联合制定企业 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 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隹。 第十五条加强与国际城市的旅游标准化合作;鼓励旅 游及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积极参加国 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十六条鼓励和引导旅游及相关企业将旅游产品、服 务、管理等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标准通过核心要素和关 键技术指标比对验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给予奖励。 第干七条旅游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旅游 业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业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 3 -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执行的情形。 第十八条旅游及相关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按照 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 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旅 游标准化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推动旅游业运用标准化方 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旅 游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促进旅游业标准的实施。 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活 动,推荐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升为上级标准化试点 示范项自,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产 业升级。 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标准实施 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又或者 不衔接配套的,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或者通过市旅游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 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4 - 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祠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 -5 - 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祠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 -5 - 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祠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 -5 - 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祠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 -5 - 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祠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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