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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创造整洁 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 、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 、路 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利用下列载体 , 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 、电子显示装 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 、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 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 2 -(六)公共汽车电车 、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 外表; (七)气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 ,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 、办公地或 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 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 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 、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 、生态 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 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 要求,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 ,内容真实合法 ,与市容景观要 求相一致 ,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与城市环境质量和 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 、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 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采用新- 3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 (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 、设 置规范、实施方案 )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 ,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 提升城市品质 、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 ,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 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 、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 及分类控制要求 ,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 衔接。 (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 、容量、 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 ,以及设计 、施工、验收、维护、检 测等管理要求。 (三)实施方案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 ,明确户 外广告的设置地点 、造型、形式、材料等要求 。利用工地围 墙、在建工地楼体以及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无需编制实施方 案。 第七条 专项规划 、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设 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 -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 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突破经批准的专项 规划、设置规范的,应当在报批时就突破事项专题报告: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公共汽车电车 、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 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跨区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的情形。 前款规定之外的实施方案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经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涉及突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设置规范的 ,区政府应当就突 破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需要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减少户外广告 点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设置规 范、实施方案 ,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并采取论证会 、 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专项规划 、设置规范 、实施方案在报送审批前 ,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 、设置规范 和实施方案草案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 30日;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草案的公示时间 不得少于 10日。 - 5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设置规范以及实施方案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30日内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 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住宅、名胜风景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但设置招牌 除外; (二)利用城市立交桥的; (三)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 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四)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 (构) 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 6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 (构)筑物上需要设置 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 ,其构筑物应当与建 (构) 筑物主体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 筑物外立面 、建筑结构的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建 (构)筑物、公共设施 、公共场 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 (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或 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 。市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组织实施。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 (构)筑物、设施、场地所 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 ,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统一公 开出让。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 ,其位置使用权公开 出让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 、设置规范 和实施方案。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 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 《广东省公路条 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许可。 - 7 -除前款规定以外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 筑物、设施上悬挂 、张贴宣传品的 ,设置人应当向区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在公共汽车电车 、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 具外表设置的; (二)在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 ; (三)跨区设置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 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设置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和 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建 (构)筑物、场地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相关资料; (三)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 (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 说明; (五)大型户外广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提交户- 8 -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利用在建工地楼体张贴 、悬挂户外广告的 ,只需要提交 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材料。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3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设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设置人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 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 书,并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 》,予以公示;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年;设置 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 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 ,设置人应当在设 置期限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 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 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  因举办文化 、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 、 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 、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以及在城市建 (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 、张贴宣传- 9 -品的,设置人一般应当提前 5个工作日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 )》;但跨区设置的,应 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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