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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不可移动文物修鳝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 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管理 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是指为保 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 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 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 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本 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1 - 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施 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工程设计 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 装等方面内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有关授权或者委托,做 好管理区域内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包括 经政府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的业 主单位。 第七条业主单位全面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的 组织管理。依法办理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各种报批手续, 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查项目 实施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组成人员资格,加强工程的白常检查 监管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工作。 第八条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 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不可移动文 -2 - 物的修工程。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 ,应当由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不可 移动文物的修工程。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九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辖 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评审,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 保存状况、修必要性等提出意见。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 书面意见通报区(县级市)文物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督促 业主单位按要求做好保护和修工作。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按 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 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工程,由市文物主 管部门按规定尚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审报审请,由省文物主 管部门按规定审报,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工程以市文物主管部门 为审报机关,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可 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工程由县级文物主管部 门为审报单位,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3 - (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工程由业主单位进行审 报,报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工程,由 业主单位进行审报,报登记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项与勘察设计 等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修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 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修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 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二条已立项的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应当申报 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立项方 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三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 报告、实测图、照片; -4-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 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 探报告。 第十四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 监理。工程招投标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按本规定第十 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工程设计方案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须在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如发生变化,应当按照 新的等级要求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格遵守文物主管部门制 -5- 定的施工规程进行施工,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 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 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 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 训; (三) 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 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ä 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 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峻工验收之日 起计算,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 时要出大样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技术人员、监 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修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者 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 经原审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 -6- 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 洽商,并报原审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自或 设计方案,必须经原审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 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 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工程峻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 报告、峻工报告、峻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 原审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自的审批机关视工程 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峻工 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间题,由业主单 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 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 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不可移动文物修工程完工后应当加强管理。重要工程 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7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或者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8-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或者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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