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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4号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9日市 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2020年3月30日 -2-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 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 动。 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 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3-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 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 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 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 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 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 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 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 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 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 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 集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 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4-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 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 者审批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 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 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等工作; (四)商务、供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 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等工作;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工作。 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 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5-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 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组织工作,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 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 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6-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类别、规格、颜色、 标示等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 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 目标任务,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或者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三)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 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预 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7-场所。 第十四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 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 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 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 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 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 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生-8-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保持分类收集 容器齐全完好、整洁美观;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劝导、 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交由政 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 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 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 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 的,立即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 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9-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 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运输至 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贮存点。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 规定运输。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 准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有害垃圾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由具备相应利用处置 能力的单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生物处理、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 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车辆应当 密闭化、外观整洁、功能完好,并标示收集、运输标识;-10-(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 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滴漏、堆放; (三)及时保洁、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 (四)建立收集、运输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 来源、数量以及去向等;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 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处置经营协议及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操作规 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 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建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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