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 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 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导盲、扶助、辅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 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 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 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 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 -1 -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 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 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 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养犬影响 币容环境卫生和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等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 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 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 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红 纷。 第七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 分区管理。 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 -2 - 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 以西,环山路以南;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 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 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 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 域为一般管理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养犬重点管理 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 度等情况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 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 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九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 诉和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免疫和登记 第十条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下列 时限内,携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 病疫苗: - 3 -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一条免疫单位应当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接种 狂犬病疫苗,发放犬只免疫证,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 服务信息系统。 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列入本市 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 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 烈性犬。 本市烈性犬的禁养品种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 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 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白内,携犬到公安 - 4 - 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犬牌。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单位审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二)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 (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 (四)犬只免疫证。 公安机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理布局、方便 居民的原则,在社区服务中心、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实施犬 只信息登记、狂犬病免疫等工作。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 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白内, 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 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 犬登记证。 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改变联系方式的,应当在相关 事项发生之白起十五白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变更 手续。 -5 - 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 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 犬只免疫证的,应当在十五白内补办或补植。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 犬只免疫证。 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犬牌、电 子标识、犬只免疫证。 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尚公安机关交 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省有关部门 批准的标准执行。 导盲、扶助、辅助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完善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并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畜牧 兽医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行养犬管理事项网 上办理。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 6 - (一)在本户住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道、 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1带牵领;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 儿童; (五)郎时清除犬粪; (六)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 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 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 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7 -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 年营、文化营、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 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 (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军(机、船)室;携犬乘坐 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禁 止携犬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 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并落实犬只禁入管理责任。 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和病患者携带障疗 辅助犬的,不受第一款限制。 第二十二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 关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犬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犬 只禁入标识。 第二十三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其他携犬人 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 只。 -8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疫病 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户 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 户。 第二十七条从外地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 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本 币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 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八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 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办理登记、免疫、 检疫等有关手续。 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 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收容和领养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养犬管理 需要设立或者采取尚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 -9 -

pdf文档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 1 页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 2 页 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