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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城市人 居环境改善,提高全社会文明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 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教育引导、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 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1 -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 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 划,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政策措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制度,督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已有的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城市生 活垃圾分类的投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 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公共机构 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省文明办、省妇联、团省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 任主体,应当根据实际,确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并建立相 - 2 - 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 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导全社会养 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民参与、人人 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氛围。 第二章‧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利用的物品。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 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废料和废弃 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在单位和家庭白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 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大件垃圾,是指废旧的家具、家电等。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自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3 -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 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 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 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 责任人;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 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 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 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 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 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单位收 集、运输; - 4 -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章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城市主要街道、沿街 门店、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分散设置的垃圾桶(湘)。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 落地管理。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可以采取定时定点、自行运输或者 提前预约的方式进行收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严格按 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完备 的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 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收集、运 输单位应当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丢弃、遗撒 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构 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 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 5 -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 求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 终端处理利用设施,逐步建立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 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 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 产业园区尚未建成投运前,依托现有的终端处理设施进 行分类处理。 第干八条加快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 置、厨余垃圾处理、其他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实现可回收物 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 圾全焚烧零填理。 垃圾焚烧处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 垃圾分掠设施,实现未端精准分掠。 第十九条‧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由对应的处理单位 进行处理: (一)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由焚烧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处理后的废 - 6 - 渣进行填埋。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具体处理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确 定。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 主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保障设施、设备正常稳定 运行。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的分类、 收集、运输网格化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 全处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 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 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鼓励住宅小区、家庭厨房、餐饮场所等在 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 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7-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 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 实行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 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于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 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于元 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 - 8 - 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 (二)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 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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