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 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 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 改根据2018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2020年2月26日 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 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 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 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 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2-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 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 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 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 供水应急演练。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当地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 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 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 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有水源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应当建设两个 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 的应当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 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 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 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规划选址、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4-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 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 应当有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连接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 步进行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三章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 使用地下水源。南水北调受水地应当统筹配置当地水资源, 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源,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 水源。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城市 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5-饮用水水源、供水企业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 水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 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 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 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每年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并将督察结果报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 项目、频次、方法,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 质检测,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 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 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 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6-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 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公开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行政主 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 质检测数据。 第四章供水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供水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经营 协议。 供水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供水区域、供水标准、服务范围、 价格机制、设施维护、水质管理、安全应急、违约责任等内 容。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经营协议签订后30 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 (一)擅自处分供水经营协议权利义务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7-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终止供水经营协议的,应当 立即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城市供水。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 同,主要内容包括:水质水压标准、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服务范围、供水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 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二)按照规定设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监测点,保 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三)水表等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计量标准和规程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修和 更换; (四)使用符合国家、省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净 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 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设立用户服务中 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8-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答复, 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六)及时办理开户、更名、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 性质、改变水表安装位置、非居民用户中止用水或者恢复用 水等用户申请事项。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 停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 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 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 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 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启动 供水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 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第二十八条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等不同用户应当 单独安装水表;共用一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 费。-9-城市市政、绿化、消防和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的 地点定点取水,计量缴费。 第二十九条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合格,经检定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 表,支付检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水 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 担。 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发现水表损坏的,除供水企业能够证 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外,供水企业应当免费更换水表及附属 设施。 水表因损坏、埋、压、锁等原因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 供水企业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 用水量收取水费。

pdf文档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 1 页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 2 页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