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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30 CCS Z 04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905—2022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identific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in Hubei Province 2022 - 08 - 31 发布 2022 - 10 - 31 实施 DB42/T 1905—2022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鉴定程序 ........................................................................... 2 6 生态环境损害确定 ................................................................... 6 7 因果关系分析 ....................................................................... 6 8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 7 9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 9 10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 9 附录 A(资料性)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编制要求 ........................................ 11 参考文献 ............................................................................. 11 I DB42/T 1905—2022 II DB42/T 1905—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强、洪慧、刘哲、蔡俊雄、杨霞、邓俊、包美玲、张萌、王玥、黄荣、李明、 宋蕾、裴云霞、陆青、赵昭、孟凡瑶。 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问 , 可 咨 询 湖 北 省 生 态环 境 厅 , 联 系 电 话 : 027-87167182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本文件在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 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38号,联系电话:027-87863566,邮箱: [email protected]。 III DB42/T 1905—2022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9791.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 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identific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查、实 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 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 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 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与生物提供的各种惠益。 注: 通常包括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和支持功能。 现场勘查 survey & investigation 鉴定人员对环境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以获取线索、寻找环境 损害现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关系、提取环境证据材料的活动。 基线 baseline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鉴定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1 DB42/T 1905—2022 自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期间,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 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将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包括环境 修复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 注: 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自然或人工措施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过程。 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的过程。 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基本恢复无法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或补偿性恢复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时,采取额 外的、弥补性的措施进一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并补偿期间损害的过程。 4 总则 鉴定原则 4.1.1 合法合规 鉴定工作不应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1.2 科学合理 鉴定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工作方案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措施。 4.1.3 独立客观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不受鉴定利益相关方的 影响。 鉴定工作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恢复 方案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5 鉴定程序 鉴定委托与受理 5.1.1 核对委托方身份 委托方是自然人的,需查验其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的还需查验授权委托书等 并留存复印件。 2 DB42/T 1905—2022 委托方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查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并留存复印件。 5.1.2 审核鉴定委托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范围,是否有其 他特殊鉴定要求,委托方是否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并做相关记录。 5.1.3 审核委托送鉴材料 告知委托方需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审核送鉴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审核鉴定材料能否满足鉴定需 求,若满足则填写鉴定材料收领单,并将收取的鉴定材料按照样品保存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保存。若不 满足且需要补充材料的,填写补充的鉴定材料名单,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鉴定材料满足的情形办 理。 5.1.4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的修正、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鉴定报告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 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其他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及需要另行约定的事项。 5.1.5 决定受理的 告知委托方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委托方提出回避申请的应采用书面方式。向委托方 特别提示并告知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并予以书面确认。 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应签订鉴定委托协议,载明委托方相关信息、机构相关信息、鉴定事项、鉴定用 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费用、鉴定时限、鉴定方法等。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委托鉴定除外。 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收取。 5.1.6 决定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委托方说明法定的理由。退还送鉴全部材料并和委托方对退还的送鉴材料予以 书面确认。 鉴定的实施 5.2.1 鉴定人员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至少二名鉴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鉴定案件,应指定不少于四名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员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 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回避的,应当向鉴定机 构提出,由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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