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03.080.01 CCS A 12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903—2022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transaction service 2022-08-31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31 实施 发 布 DB42/T 1903—2022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服务流程 .......................................................................... 2 6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与处置 ............................................................ 7 7 交易争议调解 ...................................................................... 7 8 交易中止和终结 .................................................................... 8 附录 A(规范性) 企业产权与资产转让服务流程 .......................................... 9 附录 B(规范性) 企业增资交易服务流程 ............................................... 10 参考文献 ............................................................................ 11 I DB42/T 190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的起草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光谷标准创新科 技有限公司、汉卓高标(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静、赵飞、曹磊、鲁曦、谢秋琪、王超、李闻宇、李婳婧、张竞、杨剑、余 铭、汪志峰、黄国菲、汪兵、陈旭东、胡炜、黄依然、朱旻。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 027-87236311,邮箱:[email protected];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 易所,联系电话:027-67885695,邮箱:[email protected]。 III DB42/T 1903—2022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的术语和定义,提供了国有资产交易原则、服务流程、交易保证金的设 置与处置、交易争议调解、交易中止和终结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服务工作,包括企业产权与资产转让、企业增资交易。资源性资 产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国有资产 the state–owned assets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 权益。 3.2 国有资产交易 the state–owned assets transaction 国有资产所有者将其合法拥有的国有资产,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3.3 产权交易机构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institutions 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等配套服务,具备实施网络竞价条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 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要求的法人。 3.4 转让方 transferor 拥有国有资产且具有转让行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 3.5 受让方 transferee 已完成接收转让方出让的国有资产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3.6 交易凭证 transaction issue 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 的证明文件。 1 DB42/T 1903—2022 4 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5 服务流程 5.1 通则 5.1.1 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交易服务、咨询服务和增值服务。 5.1.2 企业产权与资产转让的服务流程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主要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凭证、发布成交公告。 5.1.3 企业增资交易的服务流程应按照附录 B 的要求,主要包括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 投资意向、组织遴选投资方、出具证明文件、发布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 5.2 企业产权与资产转让服务流程 5.2.1 受理转让申请 5.2.1.1 提交申请材料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 a) 转让方内部决策及请示文件; b)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c) 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文件; d) 转让方资格证明文件; e) 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f) 《产权转让申请书》; g)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h)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2.1.2 审核申请材料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a) 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b) 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c) 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设置的规范性。 5.2.1.3 受理转让申请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 告知转让方。 5.2.2 发布转让信息 产权与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 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 让方。 5.2.2.1 信息披露渠道 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2 DB42/T 1903—2022 5.2.2.2 信息披露期限 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2.2.3 信息披露内容 5.2.2.3.1 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产权转让公开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b) 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c)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d)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 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e) 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f)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 结果); g)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h)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i)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5.2.2.3.2 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资产转让公开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不动产类项目: 1) 基本属性: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产权抵押、查封、分割、共用、租赁等); 2) 房产情况:房产位置、整体结构、周边环境、配套设施、费用缴纳情况等。 b) 机动车项目: 1) 基本属性:权属情况(抵押、租赁、扣押等); 2) 车辆情况:车辆基本信息(外观、型号、颜色、类型、车牌号等)、证件情况、年审情况、 保险情况、费用情况等。 c) 机器设备项目: 1) 基本属性:权属情况(共有、租赁、抵押等); 2) 设备情况:设备基本信息(外观质量、数量、使用情况)、资料信息(图纸、使用说明、 维修手册、保修单等)、存放地点等。 d) 其他物权类项目:披露信息视标的物具体情况确定。 5.2.2.4 特殊情况处理 出现公告内容变更、公告期限延长、重新信息公告等情况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a)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 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b)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 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c)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 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 DB42/T 1903—2022 5.2.3 登记受让意向 5.2.3.1 登记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 a) 《受让申请文件》; b) 意向受让方合法有效的决策文件(自然人情形除外); c) 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d)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如需提交交易保证金的,须按公告要求交纳。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5.2.3.2 审核受让材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

pdf文档 DB42-T 1903-2022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湖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42-T 1903-2022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湖北省 第 1 页 DB42-T 1903-2022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湖北省 第 2 页 DB42-T 1903-2022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湖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09-28 08:44: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