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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9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171—2022 社区协商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编制指南 Community consultationt— Compile guidelines for village regulations 2022 - 06 - 29 发布 2022 - 07 - 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17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长市民政局、滁州市民政局、天长市郑集镇人民政府、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 天长市郑集镇向阳社区、天长市汊涧镇张营村、安徽大学、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斯坦德尔德 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宏文、徐宏义、钱以山、支健康、邵星、胡文武、李义红、伍凤春、杨玉成、 王进芬、李鹏飞、贺冉冉。 I DB34/T 4171—2022 社区协商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编制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编制要求、编制流程和修订的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4/T 3783-2021 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 DB34/T 3880-2021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区协商 community consultation 村(社区)利益主体为消除彼此间分歧,维护各自权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调商议的一 种议事形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village conventions (residents' convention ) 村(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 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 村(社区)协商工作委员会 working committee on community consultation 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 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妇代会(妇联)负责人、村(居)民代表、网格责任人、业 主委员会成员、优秀共产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乡贤等相关人员中推荐组成的, 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村(社区)协商的常设机构。 4 基本要求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编制应坚持合法合规、民主协商、价值引领和因地制宜等原则。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编制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领导,宜成立起草 小组负责编制工作,起草小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DB34/T 4171—2022 ——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 ——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 ——村(居)民、常驻本村(居)的外来人员、驻村(居)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经济、法律、农业、工业、教育、医疗等专业人士; ——其他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涉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编制流程用做到程序规范、主体合法、审查到位,避免不规范行为。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编制应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村(社区)协商工作委员会应组织开展社区协商,讨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编制的内容、范围、 时间、方式等事项。 社区协商开展应参照 DB34/T 3880-2021 第 6 章执行。 村(社区)协商工作委员会应保障协商结果落实。 5 编制要求 条款要求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宜设置倡导性条款、示范性条款、激励性条款、制约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表述要求 5.2.1 5.2.2 5.2.3 5.2.4 5.2.5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 名称应明确行政村或社区,一般为《XX 村村规民约》、《XX 社区居民公约》。 正文应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方式。 审议主体应明确 XX 村村民会议、XX 社区居民会议。 时间应明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内容要求 5.3.1 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的内容要求可参 照 DB34/T 3783-2021 的 5.2 执行。 5.3.2 推进村(居)建设发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集体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事务; ——脱贫攻坚、经济发展等要求。 5.3.3 推进村(居)资源、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注重村容村貌、村务整洁、公共绿地保护等卫生环境要求; ——减少噪音污染、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生活环境要求; ——节能减排、光盘行动、推广新能源等资源保护要求。 5.3.4 其他应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行为规范。 6 编制流程 2 DB34/T 4171—2022 征集民意 6.1.1 应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编制开始前 30 天进行宣传,动员村(居)民参与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编制。 6.1.2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村民会议和新闻、广播、标语、村务公开、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 6.1.3 应采取会议、走访、问卷、社区协商等形式征求村(居)意见,明确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 问题。 6.1.4 征求意见人数(户数)应占总人数(总户数) 2/3 以上。 拟定草案 6.2.1 应整理征集村(居)民意见,组织社区协商讨论。 6.2.2 应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6.2.3 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各方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 提请审核 6.3.1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报乡镇党委、政府(街 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 6.3.2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律政策符合性;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围合理性;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与村(居)发展需要和群众利益符合性;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流程完整有效性。 6.3.3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 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议稿。 审议表决 6.4.1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议稿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6.4.2 村民会议表决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表决结果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确认通过。 6.4.3 居民会议表决应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 表决结果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确认通过。 6.4.4 表决通过后应备案公示。 6.4.5 表决未通过应再次进行征求意见进行修改。 备案公布 6.5.1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审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6.5.2 备案时附有编制过程说明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6.5.3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登记,宜出具备案通知书。 6.5.4 备案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在公开栏或显要位置张贴,宜印制宣传单页发到每家每户。 6.5.5 应开展多种方式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村干部微信群、工青团妇微信群、社会组织微信群等 形式加大宣传。 6.5.6 宜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细则,指导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具体实施。 3 DB34/T 4171—2022 7 修订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相关法律、政策调整后 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抵触时应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时进行修订。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 修订流程应与制定流程相同。 4 DB34/T 4171—2022 参 考 文 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6] 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34号) [7]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 [8]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皖办发 〔2015〕53号) [9]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皖办发〔2018〕26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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